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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规定

  (五)参与审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规案经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对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法制委员会应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六)开展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要求办理,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上报。

  三、协助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七)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应在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建议项目,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订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

  实施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调查研究后,适时拟订执法检查方案,报主任会议通过。执法检查方案应该包括执法检查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代执法检查组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存在问题、改进工作和处理违法事例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送交征求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其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报告。必要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或执法检查组的委托组织跟踪检查。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向主任会议汇报。

  (八)协助常委会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来渝进行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座谈、检查单位及情况汇报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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