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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的规定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按照要求组织承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应与受检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换。

  (九)协助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项目,由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拟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主任会议通过。

  实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就专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提出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将调查汇总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以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交由报告机关办事机构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就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前审议,并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厅交报告机关办事机构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报告机关办事机构送交征求意见的研究处理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其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报告。

  (十)协助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十一)审议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质询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审议后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二)审议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审议后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开展对本市经济工作和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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