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分一89分)、合格(60分一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局政务公开办将及时向全局公布测评结果。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局政务公开办按照考核的内容,随时对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分数中,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办负责全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市民群众共同对各有关部门进行社会评议。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局政务公开办下发考核通知。
(二)量化测评。局政务公开办将政务公开各考核项目细化分解,并通过对细化分解后的各小项赋予相应分值进行量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项目量化后的总分值为l00分(详见附件)。
(三)局政务公开办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
(四)局政务公开办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主管局长同意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考核方式和奖惩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满分为100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部门核减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四条 具体评分标准将按照沈阳市和局目标绩效考评办确定的考评细则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通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来评价全局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是否达到示范单位建设要求。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部门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由局政务公开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局长和分管局长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示范单位”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对一段时期考核达不到优秀等次的“示范单位”实行摘牌,并对达到优秀标准的部门实行“示范单位”挂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考评分解表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基础
分值
| 考评方法(考评规则)
| 责任部门
| 备注
|
政务公开工作
综合考评
| 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本部门目标考核体系中。
| 3
| 未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目标考核体系中的扣1分;未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的
扣●分;每年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少于2
次的扣1分。
| 人事处
|
|
制定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 政务公开办
|
|
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和总结。
| 局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
|
|
建立和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举报调查、年度报告、监督保障、社会评议;新闻发布、听证论证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 3
| 完成计满分;每少完成一项制度扣0.5分。
| 政务公开办、局办公室
|
|
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工作机制健全;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
| 3
| 完成计满分;未完成的每项扣1分。
| 人事处、局属各单位
|
|
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作保证。
| 核算中心
|
|
考评内容
| 考评标准
| 基础
分值
| 考评方法(考评规则)
| 责任部门
| 备注
|
政务公开工作
综合考评
| 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列第九、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公开信息内容;公开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咨询和投诉途径、办法和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开本部门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决定和部署、规划计划、政务动态等部门
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行政收费、公务消费、重大投资工程预决算、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重大项目开行贷款、地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干部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及时公开信息内容。
| 12
|
所列公开内容全部公开的计满分;公开不全的每一小项扣●分,此项最高扣 l2分。
| 养老保险公开信息
| 养老保险处
|
|
医疗保险公开信息
| 医疗保险处
|
|
生育保险公开信息
| 医疗保险处
|
|
失业保险公开信息
| 失业保险处
|
|
工伤保险公开信息
| 工伤保险处
|
|
规划工资公开信息
| 规划工资处
|
|
劳动监察公开信息
| 劳动监察处
|
|
基金监督公开信息
| 基金监督处
|
|
劳动就业公开信息
| 劳动就业处
|
|
就业服务公开信息
| 就业服务局
|
|
职业技能公开信息
| 职业技能开发处
|
|
劳动仲裁公开信息
| 劳动仲裁处
|
|
政风行风公开信息
| 机关党委
|
|
财政公开信息
| 核算中心
|
|
人事公开信息
| 人事处
|
|
政策法规公开信息
| 法规处
|
|
养老经办业务公开信息
| 养老中心
|
|
医保经办业务公开信息
| 医保中心
|
|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发
布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应公开的其他无密级文件;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8
| 按规定主动公开信息计满分;未及时公开或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一次扣●分,此项最高扣8分。
| 局属各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