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各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三)各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分类运行等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六条 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沈阳市劳动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沈阳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取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和上报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按真实情况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市保密局审核,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指定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分管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和直属单位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前,应填写本单位信息发布审批表。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没有明确标识的信息,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是否给予公开”的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保密审查的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用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予以公开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或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的,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由保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劳动保障局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
《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除第三条规定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