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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200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8日)废止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
(深建字〔1995〕206号 1995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 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退还保证金时要填写好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原保证金缴纳凭证;

  (三)购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效发票;

  (四)工程设计图纸。

  上述资料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提供现场核实资料,按照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计算退还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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