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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肇庆市人民政府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府[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明确有关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资源性收入(包括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等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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