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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与划拨;审计部门负责新农合资金的监督与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及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纳参合资金的筹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新农合药品的监管;农业、计生、新闻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寿保险营口分公司为本市新农合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病人新农合垫付资金的审核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操作人员及结算人员的业务培训、新农合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与新农合监管办签订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的医疗服务并按规定垫付结算资金,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监管机构、参合农民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新农合实行政府补助为主、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一条 参合农民按规定定期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各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参合人数按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以对新农合给予适当扶持。

  五保户和低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缴费及村集体扶持资金,由乡(镇)政府收缴,开具财政统一专用票据,连同乡(镇)政府扶持资金于每年11月15日前存入市(县)、区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按照“收支分离、管用分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经办机构,新农合监管办,市(县)、区财政局三级审核。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各级财政新农合资金筹集和参合农民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新农合基金。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定期检查,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对市(县)、区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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