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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市(县)、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工作,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及时为新农合服务中心提供加盖公章的记账凭证。

第四章 参合及基金的分配和补偿

  第十五条 农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每年10月份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合及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农合实行住院和门诊双统筹。新农合基金由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构成,各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计算: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扣除风险基金后的30%提取。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扣除风险基金后的70%提取。

  (三)风险基金按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的3%左右提取,风险基金总额保持在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的10%。风险基金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资金临时周转困难。

  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筹资总额的25%,当年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新农合门诊医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10%,累计补偿不超过15元;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20%;在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15%。市(县)、区和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累计补偿不超过200元。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碎石、门诊介入治疗、伽玛刀治疗、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治疗、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视为门诊特殊大病,其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使用住院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新农合住院医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起付标准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次,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标准。

  (二) 住院医疗费除去自费部分及起付标准后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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