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市(县)、区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工作,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及时为新农合服务中心提供加盖公章的记账凭证。
第四章 参合及基金的分配和补偿
第十五条 农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每年10月份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合及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新农合实行住院和门诊双统筹。新农合基金由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构成,各项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计算: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扣除风险基金后的30%提取。
(二)住院统筹基金按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扣除风险基金后的70%提取。
(三)风险基金按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的3%左右提取,风险基金总额保持在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的10%。风险基金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资金临时周转困难。
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应超过筹资总额的25%,当年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结余不应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
第十七条 新农合门诊医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10%,累计补偿不超过15元;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20%;在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15%。市(县)、区和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累计补偿不超过200元。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碎石、门诊介入治疗、伽玛刀治疗、糖尿病慢性并发症治疗、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视为门诊特殊大病,其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使用住院统筹基金。
第十八条 新农合住院医疗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起付标准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次,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
2.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标准。
(二) 住院医疗费除去自费部分及起付标准后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