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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补偿60%,1000-3000元(含3000元)补偿65%,3000元以上补偿70%;

  2.市(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补偿50%,1000-5000元(含5000元)补偿55%,5000元以上补偿60%;

  3.市及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0元以下(含5000元)补偿40%,5000元以上补偿45%。

  4.住院医疗费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2.6万元。

  第十九条 根据农民收入的改变,市新农合领导小组可对新农合缴费标准及医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参合农民及其家属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清单、门诊收据、住院收据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结算,转诊参合农民持以上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结算。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年检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新农合政策、补偿手续和补偿流程,每月公示参合农民的住院和大额补偿情况,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次均门诊、住院费用不得高于非参合农民。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费用超过2000元的,应报本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使用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以外的药品和项目,应征得参合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应当合理进行辅助检查,X光、彩超、CT、MRI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指征明确,阳性率在65%以上。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级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全市新农合计算机网络联网管理,实时输入参合住院、门诊患者有关信息,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农合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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