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合农民住院24小时内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向参合患者所在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上报参合农民的住院信息。
第六章 业务承办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寿保险营口分公司和各市(县)、区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成立新农合服务中心。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新农合基金预、决算,新农合档案管理,建立医疗费用补偿台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市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新农合信息网络建设和日常维护,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金补偿情况的审查,对补偿额较大和可疑补偿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审核结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转诊患者的垫付资金审核结算应在当日完成。
第二十九条 市新农合监管办负责全市新农合信息统计工作。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新农合统计报表报送本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审核,各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审核后报市新农合监管办进行汇总、监测、分析、评价。
第三十条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在村委会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公示上月享受新农合大额补偿人员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并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成立市(县)、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五保户、贫困户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及收支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医疗收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