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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合农民住院24小时内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等向参合患者所在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上报参合农民的住院信息。

第六章 业务承办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寿保险营口分公司和各市(县)、区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成立新农合服务中心。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编制新农合基金预、决算,新农合档案管理,建立医疗费用补偿台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市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新农合信息网络建设和日常维护,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金补偿情况的审查,对补偿额较大和可疑补偿应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审核结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转诊患者的垫付资金审核结算应在当日完成。

  第二十九条 市新农合监管办负责全市新农合信息统计工作。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新农合统计报表报送本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审核,各市(县)、区新农合监管办审核后报市新农合监管办进行汇总、监测、分析、评价。

  第三十条 市(县)、区新农合服务中心应于每月10日前在村委会和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公示上月享受新农合大额补偿人员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并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成立市(县)、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五保户、贫困户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及收支使用情况、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医疗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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