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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纠正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农合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新农合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对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新农合监管办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新农合基金监管预警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进行监督,对定点医院的服务行为、医疗质量、医药价格、资金垫付、兑现补偿、信息管理等进行监管。

  各级新农合监管办负责接受新农合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处理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整改。对上级交办及实名举报和投诉,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或反馈投诉人。会同财政、审计、药监、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查处新农合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市(县)、区新农合管委会给予表彰。

  第三十六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取消其参加新农合资格,已领取医疗补偿金的,予以追回;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医疗补助金的;

  (三)不遵守新农合办理程序,无理取闹影响新农合工作秩序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医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分,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开除或解聘;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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