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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强化管理、细化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生猪肉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市场销售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肉品市场的检查力度,切实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和集中整治。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管理力度。定点屠宰企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运行,对自购和进厂代宰生猪,宰前一律停食静养12小时,保证厂内对生猪不注水,不屠宰和销售注水肉及病害猪肉。做到同步检疫检验,确保肉品合格。建立产品溯源制度,设立购销台账,定点屠宰企业要定期向生猪屠宰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屠宰信息。

  四、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制度

  商业部门要会同工商、动监、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做好肉品批发大厅的管理工作。对外地来我市销售的生猪产品,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实行肉品入市申报、登记备案制度。定点屠宰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审验相关手续,对符合规模、达到标准的合格产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准入。

  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的,商业部门应该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1.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4.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检验制度。

  5.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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