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各级财政补助90元的标准,除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的补助外,其余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决定。
三、保障标准
(一)住院补偿报销标准:年住院补偿封顶线5万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提高标准。合作医疗实际住院费用总补偿水平不低于40%(扣除自费部分)。在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内,镇级卫生院补偿比例达到70%,县级医院补偿比例达到60%,县外医院补偿比例达到40%。住院补偿报销起付线如下:镇级卫生院100元以上,县级医院300元以上,县外医院600元以上。
(二)全面实施在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必须实行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电脑收费条件)门诊就诊报销,门诊年报销额以户为单位计算统一使用。按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的20%预算门诊统筹资金。
(三)将部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结核病、高血压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白内障门诊手术费用、计划生育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增加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
(四)要继续完善特别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市、区救助范围可在五保户、困难户、低保户的基础上扩大到其他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人员。
(五)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的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5%(均含风险基金)。为防范合作医疗基金风险,从2009年起,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卫生部门的要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困难。
(六)根据《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58号)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只能享受一个险种的补偿。
(七)凡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经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未经办理转诊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四、宣传发动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9年度合作医疗运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08年10月至12月为2009年度合作医疗的集中宣传发动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