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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8修改)

  (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监督工作内容

  第五条 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一)建设程序

  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是否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承发包行为

  通过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设备供应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有无转让承接的任务或非法压价的行为等;

  2.合同文本签署人的法定资格;

  3.合同文本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资格

  1.项目建设各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的合法文件;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

  3.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

  4.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质检员、材料员、各专业工程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建设单位

  1.是否依法委托监理;

  2.是否设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项目管理过程中,有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的行为;

  4.除合同约定外,有无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有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报告、资料是否完整、规范、准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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