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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吕伯涛院长、蒋志培庭长、陶凯元副院长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致辞和讲话的通知

  三是必须坚持司法统一原则。知识产权审判是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重要力量,在审判过程中要统一执法尺度,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要基本相同。上级法院要加强对审理同类案件的协调指导,各法院之间、各合议庭之间要加强审理同类案件的经验交流和沟通,确保案件定性和相关专业问题判断上的统一。
  四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原则。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具有多发性、易发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思想,引导不同的主体在权利的行使、利益的分享方面达成多方共存共赢、互利合作的关系,避免造成彼此之间非赢即输、互相排斥的对立关系。各级法院要避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片面倾向,通过充分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通过司法干预和引导,促使侵权关系变为利益补偿的许可使用关系,努力实现当事人双赢。
  五是必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国际敏感度和社会关注度,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正确处理国际规则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域如何,均应提供平等保护。各级法院要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依法公正地裁决案件,既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外国人以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也不因狭隘的地方保护意识而施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
  六是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尤其注意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处理好权利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合法垄断与权利滥用、科技创新与科技运用等之间的关系,在法定范围内恰如其分把握司法保护的“度”。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技文化创新,使更多的科技成果被创造出来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又要注意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使广大的社会公众能够分享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回顾过去5年的工作,我们备感自豪。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广东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地区之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仍不平衡,审判质量和效率仍有待提高,审判机制和机构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许多新的疑难法律问题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也有待一步提升等等。只有不断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把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推向前进。
  三、当前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下一阶段的任务
  当前,全球经济已全面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特殊发展阶段,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纠纷频发。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培训班的讲话中强调,必须深刻把握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课题、新矛盾,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促进科学发展。省第十次党代会也强调,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一)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制定,为知识产权审判指明了新的方向
  “十一五”规划明确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致力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把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本次专利法修改草案也将“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为立法宗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知识产权审判要“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司法统一,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利益平衡,坚持服务大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和主导性地位,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
  (二)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新的挑战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是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手段。多年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直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重要话题,也是我国对外交往中的重要话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现在,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关注重点已经逐步从规则的建立转向规则的执行,从单个施压转向联合行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斗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审判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重要内容,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广东省外向型经济发达,进出口额一直位居全国首位,广东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尤其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最近,我国发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事件,在这种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既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又要促进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形象,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三)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课题
  知识产权审判直接调节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现代科技的发展拓宽了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同时也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回顾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我们看到,当计算机软件被开发出来并广泛运用时,随之产生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问题;集成电路出现并被广泛运用于电子工业的时候,就产生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问题;在目前计算机网络普及的情况下,又产生了网络著作权问题和电子商务等问题。为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以预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知识产权审判带来的新问题将层出不穷,很多问题难以在现有法律条款中找到答案,如何遵循法律原则和精神,遵循科技发展规律,面对法律与科技交叉处的权益纷争施展司法智慧,是摆在知识产权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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