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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吕伯涛院长、蒋志培庭长、陶凯元副院长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致辞和讲话的通知

  (一)关于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的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省法院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7个基层法院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行使管辖权。为此,希望这7个新获授权的基层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尽快解决机构人员编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全省各中级法院和有关基层法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实行合议制、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精心挑选合理配置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至少要配备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其中,案件较多、特别是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应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以便从审判组织和人员上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13个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要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尽快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研究知识产权案例,掌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尽快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中院应当指导协调基层法院落实知识产权审判的机构人员编制,加强业务监督指导,组织培训学习,使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挥应有的作用。省法院民三庭应当在新的形势下,综观全局,统筹安排和指导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安排明年的工作时要考虑如何组织8个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重点研究专利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高专利审判水平;组织15个基层法院重点研究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疑难法律问题。
  (二)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思路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诸多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有别于传统民事审判。知识产权法官应当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掌握正确的知识产权审判规则。比如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就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么直观和明确,其权利范围只能根据其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照片或者图片的记载、作品的表现形式等,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权利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而且,有些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是不断变动的,始终存在一个权利范围的模糊区,比如商标的权利范围问题,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有的成为“驰名”商标,其权利范围较一般商标大。因此,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实际运行状况,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其时间性、地域性,准确认定其权利范围。例如在权属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仅依据某一方当事人持有某个作品的某种载体或者著作权登记证书、某个专利的专利证书等就认定该权利归其所有,而要全面审查涉案作品或者发明创造的创作或者发明过程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等,才能依法确定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也有其特点,一般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审查权利的效力和归属;二是审查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三是审查被控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四是在比对后确定被控行为的性质;五是依法确定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每一个步骤,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和相应法律规定,在审查判断时均有其特点,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特性,认真加以研究,准确适用法律。
  (三)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问题
  这里我讲两点:一是及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措施,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诉前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措施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形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具体而言,对于临时禁令,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证据保全,要重点审查证据灭失的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以及侵权可能性。担保问题,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损害出现的可能性确定,担保数额一般应与被保全物的价值及支付的相关费用相当。
  二是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填平原则”是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要正确理解该原则的本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真正得以“填平”,即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损失部分应当包括合理的维权支出。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可以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的,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但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简单的依据被告不提供财务账册就推定被告获利超过50万元或者超过原告的请求数额;在必须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和具体情节、侵权后果等综合因素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四)关于专利审判工作问题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专利审判已经具有2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案件所涉技术复杂多样,专利审判仍然是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关于中止诉讼问题,要严格掌握,尽量缩短审理期限。对于被告在答辩期满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发明专利纠纷案件,一般不中止诉讼;对于可以作出不侵权结论的,无须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不中止诉讼;对于已经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而一方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涉案专利的稳定性,适时恢复审理,但不宜以尚未生效的决定作为裁判依据;在涉案专利的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审结,防止案件积压。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起,人民法院不主动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要严格审查其理由和必要性,对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就技术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委托鉴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不另行委托鉴定;对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纠纷,被告方不同意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直接进行裁判,无须进行鉴定;对于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只能就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不能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和对外委托事项,应当交由人民法院内部相应的分管部门统一对外进行,不再由知识产权庭负责;鉴定结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对于鉴定结论采信,应当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综合判断,不能无条件地一律采信。专利审判中值得研究的问题还很多,如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判断问题等等。希望大家在审判工作中认真研究,不断总结经验。
  著作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006年进行了培训,商标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次要专门培训,在此我就不专门展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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