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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8〕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经十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物价局《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是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县(区)交通、公路、公安交警、财政、规划、城管、税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协同物价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公开、公平、合理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镇规划的条件下,鼓励单位或个人设置临时性、社会公益性机动车停车场所,为机动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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