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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5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十一五”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云南省“十一五”造林绿化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造林绿化工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云南省2006年-2010年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考核,是指省绿化委员会组织的对各州、市造林绿化实绩考核。州、市、县(市、区)组织的考核称为自查。
  第二条 考核范围
  全省每年完成的造林绿化工作和成效,包括省级和国家投资的工程造林、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造林、义务植树、领导样板林建设等造林绿化工程,以及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沼气池建设和林业产值。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年度考核为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造林绿化工作的考核评价;期末考核为“十一五”期末对5年来造林绿化工作的考核评价。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沼气池建设和林业产值实行期末考核。
  第四条 考核办法
  (一)年度考核
  1.全省每年考核16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即5个县(市、区)(含5个)以下的州、市每年考核1个县(市、区);6个-10个(含10个)县(市、区)的州、市每年各考核2个县(市、区);11个县 (市、区)以上的州、市每年各考核3个县(市、区)。
  2.省绿化委员会根据各州、市上报的基础数据,对县(市、区)及乡(镇)进行抽查。对抽中乡 (镇)的考核内容实行全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3.考核评分。总分为120分,其中正分100分、附加分20分。
  (二)期末考核
  根据2006年-2010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包括 2010年度林业产值和“十一五”期间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沼气池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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