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核对象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抽中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各州、市造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抽中县(市、区)造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职责
1.考核对象在当年造林绿化工作中,主持研究工作、布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资金等专题会议达4次以上。
2.考核对象参加领导样板林造林和义务植树活动。
(二)造林绿化
1.完成造林任务。造林任务完成率100%。
2.造林质量合格。造林面积核实率100%,造林成活率85%(含85%)以上的合格面积达实造面积的85%以上。
3.造林管理到位。造林作业设计率100%,档案建立率100%,管护率100%,抚育率100%,县级自查验收率100%。
4.完成领导样板林造林。造林面积不少于 200亩,造林成活率90%(含90%)以上。
5.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活率85%(含 85%)以上,义务植树尽责率(含以资代劳)达85% (含85%)以上。
6.造林种苗生产管理规范。苗木生产经营调运“三证”即: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苗木检疫证齐全。
7.国家和省级造林投资足额及时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8.造林成效达标。其中,人工造林3年保存率80%(含80%)以上,合格面积达80%以上,封山育林、飞播造林5年成效面积达当年实际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的50%以上。
(三)水土流失治理、沼气池建设和林业产值
完成“十一五”期间水土流失治理、沼气池建设任务,实现2010年林业产值目标。
第七条 奖惩办法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各州、市进行年度评价和兑现奖惩。根据期末考核结果,对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进行总体评价和兑现奖惩。
(一)奖励
1.年度奖励。根据年度综合评分,每年表彰奖励前6名。分别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2.期末奖励。根据期末综合评分,表彰奖励前10名,分别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 5名。
3.奖励办法。获奖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奖金由省财政纳入预算。
(二)惩罚
1.总分85分(不含85分)以下,当年造林任务完成率和造林面积核实率85%(不含85%)以下的州、市、县(市、区),给予“黄牌”警告和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下年度造林绿化资金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