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补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6年。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
(六)对申请注册公司的农村经纪企业,其注册资本由现行的3万元降低为1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补足。
(七)支持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形式,支持发展以生产资料为重点的物流配送体系,围绕重要工业园区第三方物流配送。凡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的,连锁加盟企业的经营业务,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其设立的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向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直接申办营业执照。
(八)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服务业一般经营项目,允许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等字样登记。
(九)进一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登记、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下放登记注册权,由市县工商局授权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对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和验照,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办理登记注册及相关事宜。
(十)允许投资者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型企业,非货币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十一)允许自然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债权关系明晰,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
(十二)允许城镇居民购买的商住房在不违反各地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定、不扰民、不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征得相邻同意的前提下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允许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办理企业经营场所登记。
(十三)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经营场所登记。
(十四)允许投资者自行选择、使用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冠用“宁夏”行政区划,其注册资本放宽至100万元;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名称中冠用“宁夏”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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