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受灾严重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年4800元。
10、调整营业税起征点。三年重建期间,重灾县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11、减免因灾损毁房屋有关税收。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屋,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允许延期申报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税款,可以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13、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严重地区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灾区的捐赠,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用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金融信贷政策措施
14、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市县金融机构要根据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扩大县区支行的信贷审批权限,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及低风险信贷资金投放量,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期限,提供分期还款等还贷方式,支持灾后重建。市政府每年年终,对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信贷净投放量,实行考核并奖励。
15、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新增限额实行切块到县区管理。增加再贴现限额和再贴现窗口,按规定办理再贴现。扩大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取消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比例控制,贷款期限最长延至3年。
16、给予住房信贷优惠。商业银行对受灾居民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确定的重灾区普通商品房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贷款基准利率按现行利率的0.6倍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