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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关于《湖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五条 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并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当已在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

  第六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凭证,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开办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七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第八条 贷款人应在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发放贷款前,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应充分考虑以未消灭质权的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四)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第十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或担保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湖南省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还应当在办理出质登记前到依法设立的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并在股权出质登记后,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股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在内,但所购配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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