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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和权限、机构设置、服务范围、岗位职责、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的工作、办公地点和便民服务电话;
  (二)服务项目、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三)工作规范、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奖惩考核办法;
  (四)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五)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变动事项、工作方案及重要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
  (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下列方式公开:
  (一)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二)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和监督台;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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