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主要包括:
(一)货运代办、代理、联运、配载、信息等业务;
(二)货物仓储、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货运辅助业务;
(三)搬家运输、货运停车场经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服务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执法、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整体提升运输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物流园区、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鼓励货运服务经营者应用现代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