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设[2008]2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见证取样工作,确保我省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现将《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李伟黎 联系电话:65365376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海南省建筑节能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节能检测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检测管理活动。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见证取样检测及现场节能建筑检测的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及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节能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