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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8]92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规划局
天津市建委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规范土地转让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前,军队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拟转让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经论证不具备配套条件的,不得转让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 军队空余土地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同意转让的,应当明确宗地转让后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由军队单位按程序报总后勤部批准后,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

  第五条 经总后勤部批准可以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军队单位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当地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对提出纳入供应计划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经营性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土地市场状况等,优先安排纳入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每年度安排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量应当不超过当年供应计划总量的10%,其中中心城区应当不超过20公顷,军队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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