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
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潮府办〔2008〕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六日
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
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2008]386号),切实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市直部门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分解、考核表》内容考核。
(二)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考核。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和《潮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内容考核。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
(一)市直有关部门考评分按省对我市考核计分表相对应栏目各计小分,再以100分制算得实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
(二)等次及标准为:
1、≥90分,优秀。
2、≥80分且<90分,良好。
3、≥60分且<80分,合格。
4、<60分,不合格。
五、考核组织及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