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苏工商办〔2008〕298号 2008年9月8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要素紧缺等因素的影响,我省企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影响和制约着我省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依法履职、积极行政,切实提高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市场主体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支持我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造更优投资环境
1. 放宽行业准入限制。积极推进平等准入,坚决打破阻碍或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玻璃门”现象,真正做到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企业平等进入;对集贸市场、汽车销售、清算事务所等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设立法定条件的,均允许登记。
2. 严格控制前置许可事项。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和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
3.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其中,对符合使用“江苏(省)”行政区划的,可直接在企业原名称前添加“江苏(省)”字样。
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具体标准由各地工商机关另行制定。
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4.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要求。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可按照《关于贯彻〈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工商注〔2008〕61号)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但拆迁期限超过2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