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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9日)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质监局反映。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主导或参与制订、修订地方、行业、国内和国际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上列奖励范围均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五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制订、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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