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生态移民迁出区、拟划定的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及距离国境线30-50公里范围等区域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上述区域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集体林业经营机制,确立农牧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依法维护农牧民承包的权利。
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这是主要的明晰产权方式,能承包到户的都要到户,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权,按人口折算人均林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
2.联户合作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将林地和林木评估作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户承包经营。
3.股份合作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4.其他承包经营方式。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将林地和林木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优先承包权。
5.集体统一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对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自留山稳定不变。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由农牧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分时对原有林木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牧户所有,允许出售和转让。
2.稳定和完善“三定”以来的承包经营关系。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并完善承包手续。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凡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合同双方依法履行的,要予以维护;对承包合同不规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没有意见且合同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完善合同;对程序不合法、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群众反映强烈、双方协商不成的,或承包方没有履行合同的,应依法修改或终止合同,重新确定承包经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