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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改进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确保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处置权。以旗县为单位编制的集体商品林采伐限额,允许跨年度使用。商品林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下林木不占用商品材计划指标。在非规划林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时,要足额满足商品林经营者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林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组织集体林承包经营者以户、联户或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年度自主安排采伐,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采伐限额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大力支持灌木商品林资源培育、经营和采伐利用,提高经营效益。
  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长势衰退的灌木公益林可有计划地进行平茬复壮。在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农田防护林杨树副林带更新采伐最低年限为12年。
  严格执行林木采伐公示制度,将分配下达的采伐计划指标、批准采伐的农户、单位及采伐数量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承包经营权人可直接向旗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未取得林权证已经合理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可以凭林权登记申请和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具体流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和林木需要流转的,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益的使用和分配等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合同应当报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流转的收益应纳入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培育建立林业要素市场等林业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交易行为,为广大农牧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林业法律政策、林业科技和实用技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林地和林木产权流转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林业要素市场的监管。
  (三)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扩大公益林补偿范围,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同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形成各级财政补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对林业事业的支持力度,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的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薪炭林和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大径材培育和林业重点产业基地等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由盟市、旗县财政共同承担,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自治区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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