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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和保险支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不断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按照承包经营者的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提出贷款要求所抵押的林木进行资产评估,金融部门合理确定林权抵押信贷的标准抵押率,开展林权抵押小额信贷。保险部门应扩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的新品种,提高农牧民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抗风险能力。
  (五)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依法维权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农村牧区发展与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建立旗县直接领导、苏木乡镇组织实施、嘎查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运行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稳步推进。严格执行《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各级组织、宣传和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牧业、国土资源、民政、监察、审计、档案、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
  (二)宣传发动,维护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农牧民充分认识和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主要内容等。要始终把农村牧区稳定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以稳定保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坚决杜绝借改革之名,侵占毁坏集体林地和林木、侵占国有林地和林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切实加强涉林信访和林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及时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和农村牧区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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