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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

  (五)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一指挥造成或可能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有重大社会影响、亟待外部力量支援以及跨盟市行政区域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区危险化学品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
  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发生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的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求支援。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旗县公安消防部队根据所在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作战任务和日常监管工作。
  (六)自治区各级公安、安监、交通、铁路、通讯、医疗、环保、气象、水利等部门要认真按照各级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案履行职责,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应听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动。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监管和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七)各地区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平时防范和险时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织保障能力和特有装备,建设一支突击能力强、地域分布合理、常备不懈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管和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其他专业救援力量为补充、相关救援力量为基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要根据我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布局,按照救援半径小、队伍出动快、辐射企业多的原则,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区,重点建设一批跨盟市、跨旗县的应急救援中心。
  (八)公安消防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日常监管的职责:公安消防防化部队首先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对所有生产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评估,实现企业应急预案和消防部队应急预案的对接。
  定期组织专业官兵熟悉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针对泄漏、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定期开展实战演练和与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做到人熟、地熟、工艺流程熟。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防化评估,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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