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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

  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遵守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九)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要在2010年以前组建一支直属特勤机动力量,主要负责全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处置,以及其他特殊灾害和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任务。各盟市消防支队,要根据国家标准,在2010年底前组建起适应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的特勤消防中队,以提高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专业救援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切实发挥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中的尖刀和拳头作用。
  (十)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组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器材装备建设,抓好日常训练和管理,使其具备快速反应能力、有完备的救援装备水平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单位职工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初期事故灾难的处置能力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指导、培训、考核和验收工作。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吸收防爆、防化、防毒、防核辐射等各方面专家,积极组建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专家组,完善协调联络机制,每年最少两次与公安消防部门分析形势、分配任务,有重点地开展预防工作。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并及时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紧急情况下相互支援、协同作战的能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并负责制订和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十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十四)各级消防部队要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事故等级和事故类型、不同事故等级和事故类型处置的力量编成、集结地点、集结时限和集结方式、战勤保障方法等内容,同时对预案的启动方式、力量调动权限、调动顺序和响应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切实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的作战能力。
  (十五)全区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均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危害的方式、发生事故灾难的可能性、造成的后果和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影响等,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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