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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

  (十六)下级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报上级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报所在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消防部门,对企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做好地区、部门、企业预案之间的衔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录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数字化指挥平台。
  (十七)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应按照事故等级和响应级别,立即启动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领导要分别到达指挥中心和事故现场,有序地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和抢险处置工作。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体系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应急救援评价体系(包括安全预评价、专项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等),通过评价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的关口前移,预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救援的薄弱环节,确定危险性、危害程度和应急救援力量,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及应急救援的对策和措施。
  (十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其中剧毒品生产企业要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并对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评价报告要上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管。
  (二十)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装置、设施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消防审查验收。要杜绝先建设、后评价审查的现象。对于未履行评价审查程序而建设的项目,坚决停止建设。
  (二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点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实施监控,并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监管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组织专家会诊,出具现场检查意见、安全评价和会诊报告。列入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不改变监管责任和监管关系。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和专家会诊报告要同时制成电子文档,报送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和专家会诊报告,录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数据库,作为危险化学品监管、应急救援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治区境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管,在2009年底前建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GPS监控体系,对在自治区境内行驶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加装GPS监控系统,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自治区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自治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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