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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的通知
(厅发〔2008〕50号 2008年9月4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分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内党发〔2008〕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定的各项任务,根据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如下分工方案(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一)加强党员及领导干部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1.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贯彻。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人事厅、国资委)
  2.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两次反腐倡廉理论专题学习。(宣传部,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
  3.旗县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一定范围内讲一次廉政党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在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培训中接受廉政教育。(组织部,人事厅、内蒙古党校、行政学院、自治区纪委)
  4.纪委书记每年要在当地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范围内做一次反腐倡廉形势分析报告。(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直属机关工委、监察厅)
  5.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充实反腐倡廉教育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直属机关工委、自治区纪委)
  (二)加强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6.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宣传自治区各条战线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宣传部,自治区纪委、组织部、人事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监察厅)
  7.自治区各级主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有关网站,要继续办好反腐倡廉相关栏目,充实和丰富反腐倡廉内容,营造反腐倡廉良好的舆论氛围。(宣传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
  8.自治区和各地要继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力度。完善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突出抓好人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和节假日等关键时期的宣传教育活动。(自治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监察厅)
  (三)加强社会主义廉政文化建设
  9.认真贯彻《内蒙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之中,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创建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部,总工会、团委、妇联、教育厅、司法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自治区纪委)
  10.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牧区、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直属机关工委、总工会、团委、妇联、文联、教育厅、民政厅、农牧业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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