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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主体改革
  从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分步推进主体改革。2009年全面完成商品林、商品林宜林地改革,同时规范已承包到户和流转的林地、林木承包关系。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积极稳妥推进公益林、公益林宜林地改革。主体改革内容包括:
  (一)明晰产权。林地承包经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2.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式样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的,要结合林木状况和当地实际,把林木纳入林地承包程序同步操作。
  (二)实地勘界。按林权登记内容,林业部门要派出熟悉农村牧区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与农牧民共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三)登记发证。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权登记图、表、册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填写。
  (四)处理林权争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调处。各级林权管理机构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林权争议调处事宜。
  (五)建立档案。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林改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三、全面实施配套改革
  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逐步开展配套改革,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集体林业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三权,保障农牧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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