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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1.放活经营权。林业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主要方式包括:
  (1)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牧户经营。
  (2)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
  (4)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5)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6)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
  3.保障收益权。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要逐步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完善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扩大公益林的补偿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各地不得借改革之名,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农牧民负担。
  (二)完善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自治区森林覆盖率2050年达到27%的总体奋斗目标为依据,各级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草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
  2.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制度。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拟定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3.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由自治区发改、财政和林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形成各级财政补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机制。
  4.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投入补贴办法。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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