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修订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重新核定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
6.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自治区《意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8.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
9.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由自治区金融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办法。
10.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政策性森林保险办法。
(三)规范引导,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1.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
2.林业专业协会。引导农牧民成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联防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花卉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
3.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等。
四、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各级政府在林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在主体改革结束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方法。建立旗县自查、盟市复查、自治区抽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自查。由各旗县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旗县自查报告。
盟市复查。由各盟市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盟市所辖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盟市复查报告。
自治区抽查。由自治区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全区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提出自治区抽查报告。
(二)检查验收内容。
1.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情况;召开相关会议和印发相关文件的情况,以及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的情况;开展相关培训和政策宣传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