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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加快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三、加快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确保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9号),要求在全面完成煤矿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到2008年8月底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但是,目前大部分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没有完成既定的资源整合目标。各地区一定要高度重视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加强领导,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各盟市的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步伐。对实施方案中被列为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工作,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于今年12月上旬对各盟市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盟市,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治理力度,建设绿色矿山、和谐矿区
  各地区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力度,本着“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和谐矿区的建设。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矿山企业未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矿山,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取。
  五、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各盟市要强化旗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加强监管力量和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水平,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制度,继续深入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完成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核查工作,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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