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经委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以规范本市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指导工作,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广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引导并促进本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上海特色文化产业集群,解放文化生产力,增强文化创造力,提升文化吸引力,实施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战略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共同认定,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发挥智力优势,建设文化产业园区。
  第五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上海市文化事业管理处。认定办主要负责接收申报材料、考察联络、组织评审及其它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园区发展规划;
  (二)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充分体现区域资源禀赋的优势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