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8〕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资源整合)的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明确所提交的必备要件,现将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煤矿建设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工作。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新建、扩建、资源整合及改变矿区范围的改建项目的核准(或批准)和开采设计审查工作,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不改变矿区范围的改建项目的核准(或批准)和开采设计审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煤矿建设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煤矿建设(新建、扩建、资源整合)立项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