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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新建(含异地新井建设)立项审查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渝府发〔2007〕128号文规划指标建设项目或者市整合办因调整煤矿整合规划批复同意新建批复文件;

  (2)煤矿建设立项审查申请文件;

  (3)设计委托书;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该项目建设的函;

  (5)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6)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储量(9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新建项目,储量级别要达到333);

  (7)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8)符合重庆市煤矿矿井建设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9)业主投资建设的投资风险承诺书;

  (10)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到现场收集资料的三方(中介机构、业主、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扩建和调整规模的资源整合立项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渝府发〔2007〕128号文规划指标建设项目或者市整合办因调整煤矿整合规划批复同意调整建设规模批复文件;

  (2)煤矿建设立项审查申请文件;

  (3)设计委托书;

  (4)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

  (5)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五证一照”合法有效(资源整合矿井中有关闭矿井的,整合主体矿的“五证一照”要合法有效);

  (6)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储量;

  (7)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8)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9)业主投资建设的投资风险承诺书;

  (10)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到现场收集资料的三方(中介机构、业主、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提出煤矿建设开采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煤矿开采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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