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和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单位(含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