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转移园内,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适用《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对转移园内生产性企业的下列行政事业管理职权,除省以上管理的事项外,均由市府直属及中央、省属驻梅市级的相应行政事业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一)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