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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二)税务登记、征收、稽查;

  (三)申办法人代码;

  (四)项目立项、登记、备案和审批;

  (五)征收、征用和收回、购回土地;

  (六)开发建设的总体、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安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核发等。但个人宅基地管理、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工作仍由所在县级政府部门办理;

  (七)企业建设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政许可;

  (八)对企业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

  (九)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社会保险;

  (十一)治安管理;

  (十二)企业的各类经济指标统计;

  (十三)以上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执法所涉及的相关前置性及配套性的行政事项。

  第六条 鼓励投资者以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等)、高新技术等无形资产进园入股。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转移园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一)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必要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税收

  第八条 在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生产性企业,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免收取有关费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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