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县(市、区)财政应安排一定的经费,确保重点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优化重点项目服务环境。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能,加强指导和协调,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与服务质量,对凡列为市级重点建设的项目,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要优先给予办理或上报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用地、环评、拆迁、规划、报建、招投标、施工、质监、供电、供水等手续。
(二)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三)禁止向重点项目摊派费用或搭车收费。
第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及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行分类指导:
(一)对续建项目,及时优化施工计划,加快工程进度;对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紧开工建设;对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促进早日开工建设,支持项目先行开工控制性工程;对预备项目,加快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提前开工建设。
(二)规范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抓好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质量。
第七条 加大项目筹资力度。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切实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确保地方配套投资及时足额到位。
(二)对申请国家开行贷款项目,加快准备工作,尽快上报办理贷款事宜。
(三)对上级有资金安排方向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准备等工作,并按要求抓紧上报。
(四)创新融资方式,构建良好银企合作平台,鼓励金融部门积极支持重点项目融资。通过招商引资,启动民间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缓解建设资金紧张。
(五)财政部门依法做好项目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督办制度。
(一)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重点项目季报制度。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按季度进行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材料分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重点项目、重点项目负责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