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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企业加快上市融资。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产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争取上市融资或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行融资债券。

  对在梅州地区境内注册并获准上市的中小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支持物流、连锁经营和批发的流通企业发展,扶持建设物流园区、连锁经营配送中心和专业批发市场,特别是积极支持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物流企业(中心)的发展。对具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以及具有调配功能的物流企业(中心),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

  (八)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信用辐射、分散风险、运行监测、资金支持等方面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制,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九)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经过认定,被列入服务体系的重点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并给予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加快对社会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培育。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非垄断性中介服务业,大力扶持金融、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中小企业网络服务平台。

  (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接受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业务委托,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工作平台。

  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单位应是被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示范机构,并需报本级政府同意后确认。

  (十二)大力培育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人才引进等服务。同时,对纳入服务体系内的中小企业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颁发“优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证书和牌匾。凡被评定为优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单位,实行三年一次审核制度,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优质资格,并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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