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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评审优质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以及享有的优惠待遇另行制定。

  (十三)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十四)建立创业辅导基地。采用政府资助,民营投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增强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服务功能,建立创业辅导队伍,组织专业培训,提供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解决民众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用工)服务,建立中小企业用工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

  (十六)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制度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及评价体系,按融资征集标准采集企业信用综合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制定标准。

  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建立企业内部财务信息管理制度,并积极参加由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建立的信用评价等级的管理。

  (十七)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和引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四大基本职能,把行业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机结合起来,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以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等职能。

  四、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十八)建立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十九)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工作的督查。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督查实行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同时根据需要就有关督查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对违反有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或工作不力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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