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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2、本市户籍的优秀农民工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城镇入户的,由其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二)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梅州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审查表(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发);

  2、营业执照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入户农民工的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劳动合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4、证明符合入户条件的下列证件之一:

  (1)属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提供表彰单位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2)属高级技工条件的提供国家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属符合中级工入户条件的提供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属符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入户条件的,提供竞赛组织单位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原件、复印件;

  (5)属拥有专利类入户条件的,提供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优秀农民工个人申报需提供的资料,按申报材料要求1、3、4、5款要求提供。

  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并提供验证证明。

  (三)受理和核准。

  1、凡申请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携带需提供的资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材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用人单位或农民工本人补齐相关资料。

  2、用人单位及申请入户农民工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所有复印件用A4纸,由申报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指标卡》。

  (四)迁转户口。

  1、申请入户农民工持《入户通知书》和《入户指标卡》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县以上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

  2、申请入户农民工持《准予迁出证明》和《入户指标卡》到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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